020-88888888
个/性/化/教/育/行/业/领/跑/者
2024/08/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期货或公司)
1.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见对识别出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过程记录,未对相关认定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重大错报风险进行分析判断;对重要账户的关键认定选取不完整;未了解被审计单位与特别风险相关的控制情况,未针对特别风险设计审计应对措施;未识别出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且未记录原因;未执行会计分录测试程序。
2.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记录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情况及具体联系人信息,未记录确定是否接受委托的考虑;未将已开展年报审计工作但最终未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认定为前任注册会计师,未向公司获取相关沟通授权及联系方式,未执行相关沟通程序。
3.计划审计工作执行不到位。总体审计策略底稿内容不完整,未见明确的审计范围、方向及报告目标,未见对识别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审计策略;未见具体审计计划工作底稿;未见对子公司的审计策略及控制测试的审计策略,未按照《业务约定书》要求对内部控制与财务报表实施整合审计策略。
5.未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执行控制测试程序;已执行控制测试的重要账户中,设计和识别的关键控制点不完整。
1.商誉减值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记录对资产组范围认定的复核情况,未评估管理层认定的商誉资产组构成的恰当性;未就资产组自由现金流量预测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对评估机构引用的数据、关键参数的合理性和可靠性予以充分关注,未见获取历史财务数据及预测数据的记录,未见对评估关键参数是否符合外部环境及内部经营情况的分析记录,未识别是否可能存在管理层偏向。
2.其他资产减值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获取欠款方履约能力、偿债能力及欠款可回收性的有效证明材料,已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撑相关资产未发生减值的结论。
3.其他应收款和应收利息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对相关款项执行减值测试程序,未合理关注债务人退市风险、营业收入大幅萎缩等情况对其还款能力的影响。
4.函证程序实施不到位。未对应付货币保证金科目进行函证且未记录不予函证的原因与理由,已函证的科目存在函证控制程序实施不到位的情况。
5.对专家胜任能力的评价缺乏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评估专家工作复核不到位。
6.未对或有事项执行相关审计程序;期初余额认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收入确认、衍生金融工具等科目存在审计程序不完整、执行不到位的情况;部分审计底稿体现为罗列数据,缺少分析判断;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对公司提供的说明予以验证。
未记录样本选取方法、测试情况及测试结论;使用的部分审计程序模板,明显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部分科目未见审计程序执行记录;多数审计底稿信息不准确或内容不完整;部分关联科目底稿数据记录不一致。
1.项目合伙人及项目组成员不具有金融行业审计经验,你所未能委派具有胜任能力的人员执行审计业务。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七条、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八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半岛体育网址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四)款等相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条的规定。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